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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玲玲、李承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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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2513号
  • 案件名称

    赵玲玲、李承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玲玲;李承祥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2513号原告:赵玲玲,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承祥,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赵玲玲与被告李承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不予收取。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杨劲草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子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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