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玲玲、李承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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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2513号案件名称
赵玲玲、李承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玲玲;李承祥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2513号原告:赵玲玲,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承祥,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赵玲玲与被告李承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不予收取。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杨劲草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子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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