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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岳亮、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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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17号
  • 案件名称

    吴岳亮、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岳亮;加立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17号原告:吴岳亮。被告:加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岳亮与被告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岳亮与被告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岳亮以被告长期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岳亮负担。审 判 员 薛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一泽书 记 员 刘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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