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岳亮、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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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17号案件名称
吴岳亮、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岳亮;加立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17号原告:吴岳亮。被告:加立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岳亮与被告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岳亮与被告加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岳亮以被告长期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岳亮负担。审 判 员 薛云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一泽书 记 员 刘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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