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谦、杨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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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638号案件名称
王谦、杨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谦;杨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638号原告:王谦,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生,芮城县X职员。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告:杨斐,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生,芮城县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谦与被告杨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谦于2021年9月28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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