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泮河、林刚山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23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2312号
  • 案件名称

    于泮河、林刚山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于泮河;林刚山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2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泮河,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峰,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百顺,辽宁恒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刚山,男,美国籍,1963年6月3日出生,国内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于泮河因与被上诉人林刚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林刚山明确确认如未完成委托事务,扣除办事花销费用后,剩余款项返还。对于林刚山是否完成委托事务、办事花销费用等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查清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泮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妍审 判 员  李 涛审 判 员  朱闻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慧光书 记 员  白欣鹭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