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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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268号案件名称
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嘉坤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268号 原告:刘嘉坤,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被告: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坤诉被告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嘉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嘉坤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刘嘉坤承担25元。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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