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精艺西饼屋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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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1041号案件名称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精艺西饼屋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精艺西饼屋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041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JHJ77。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精艺西饼屋。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7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B1J3B38。经营者:张杰。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精艺西饼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尹成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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