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勇、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姚千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5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100号案件名称
唐勇、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姚千社区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勇;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姚千社区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5100号原告:唐勇,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姚千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办事处姚千村。法定代表人:唐鑫,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与被告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办事处姚千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闻 萍书 记 员 王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508号 下一篇 鞍山市永丰带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恢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