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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陈浩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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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玲、陈浩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玲;陈浩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94年3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被执行人:陈浩,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浩离婚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玲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陈浩给付李玲补偿金15000元及抚养费1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受理执行。2021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7日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陈浩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扣划8905.22元,缴纳执行费148元,余款8757.2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李玲;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浩有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浩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网络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走访被执行人陈浩所在村委调查了解到,陈浩长期在外务工,在该村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浩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应由被执行人陈浩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玲执行款7594.7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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