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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学、赵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3执1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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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执1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国学、赵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国学;赵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3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学,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赵辉,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学与被执行人赵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赵辉给付杨国学案款500元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3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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