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学、赵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3执18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执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国学、赵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国学;赵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3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学,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赵辉,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学与被执行人赵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赵辉给付杨国学案款500元至给付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3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立刚、杨元存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26执恢189号 下一篇 刘振波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06刑初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