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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高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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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75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高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高倩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755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季琳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倩,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雍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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