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衡、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8民初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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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308号案件名称
刘友衡、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友衡;刘国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民初1308号原告:刘友衡,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昐霞,湖南锦昇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国华,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刘友衡与被告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刘友衡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国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友衡申请撤回对刘国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友衡撤回对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友衡承担。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凤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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