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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衡、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8民初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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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308号
  • 案件名称

    刘友衡、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友衡;刘国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民初1308号原告:刘友衡,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昐霞,湖南锦昇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国华,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刘友衡与被告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刘友衡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国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友衡申请撤回对刘国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友衡撤回对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友衡承担。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凤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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