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廷灰、沈甲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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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499号案件名称
韩廷灰、沈甲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廷灰;沈甲;沈德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499号原告:韩廷灰,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甲,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沈德巍,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韩廷灰与被告沈甲、沈德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韩廷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廷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1332元退还原告韩廷灰;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廷灰负担。审判员 万 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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