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琴、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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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61号案件名称
蒋艳琴、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艳琴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61号 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追缴被执行人蒋某某违法所得51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税务、股权、车辆、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蒋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依法在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志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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