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奇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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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77号案件名称
王忠奇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忠奇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77号罪犯王忠奇,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788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788元。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葫刑二终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忠奇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建议减去六个月。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奇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城林书 记 员 叶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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