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远华、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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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985号案件名称
唐远华、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远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985号唐某某:关于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陕05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你罚金九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你未按该刑事判决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元,剩余7800元唐某某之子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唐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2020)陕05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唐某某已履行完毕(2020)陕058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9000元罚金义务,本院(2021)陕0581执985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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