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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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431号案件名称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31号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王某1,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李卫华李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选王某2。 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卫华李某、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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