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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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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431号
  • 案件名称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431号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王某1,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李卫华李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选王某2。        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卫华李某、第三人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济电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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