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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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299号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润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299号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田万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华,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原告凼底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礼平,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润,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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