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华、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86号案件名称
李正华、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正华;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华,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东关社区居委会六组407号。被执行人: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县域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正华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8218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秦岭臻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正华剩余货款108218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1523元。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正华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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