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丽、成英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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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56号案件名称
张世丽、成英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世丽;成英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丽,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迎凤乡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成英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新城办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张世丽与被执行人成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51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成英勇逾期未完全履行已生效的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世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世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02执195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朝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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