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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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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848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国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84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豪,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沅书,系辽宁维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国福,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7日生,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董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寇智翔书 记 员 纪艳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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