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29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2966号案件名称
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2966号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新兴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洁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东路40-1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众恒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计1659元,保全费2252元,由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海江人民陪审员 曹振东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高连、谭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恢287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国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