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金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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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180号案件名称
金某1、金某2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金某1;金某2;张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180号原告:金某1,女,201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金某2,男,200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理人:金某3,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某,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金某1、金某2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1、金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金某1、金某2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洪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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