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林、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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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48号案件名称
朱先林、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先林;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48号原告:朱先林,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县,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小区9号1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U020T72。法定代表人:卢士华。原告朱先林与被告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朱先林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先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朱先林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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