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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林、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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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48号
  • 案件名称

    朱先林、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朱先林;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48号原告:朱先林,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县,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小区9号1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U020T72。法定代表人:卢士华。原告朱先林与被告大连鑫美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朱先林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先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朱先林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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