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琳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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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145号案件名称
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琳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琳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145号原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舞水路。法定代表人:杨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琳峰,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琳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皮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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