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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子丹、郇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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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邢子丹、郇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邢子丹;郇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邢子丹。被执行人:郇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郇宇在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有尚未支取的破产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郇宇在山东兴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支取的破产债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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