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洪懿、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1民初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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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民初1433号案件名称
莫洪懿、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莫洪懿;管荣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1民初1433号原告:莫洪懿,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告:管荣秀,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洪懿与被告管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洪懿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洪懿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洪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588元(原告莫洪懿已预交),由原告莫洪懿负担。审 判 员 唐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 明书 记 员 梁天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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