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淑云、丁明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恢1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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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恢115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淑云、丁明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唐淑云;丁明程;文永红;丁志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恢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淑云,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被执行人:丁明程,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文永红,女,1976年8月6日出生,女,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丁志远,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唐淑云与被执行人丁明程、文永红、丁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淑云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丁志远工资至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执行费1,421元、受理费1,364元,被执行人丁志远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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