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朗子、张燕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9执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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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执68号案件名称
尔朗子、张燕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尔朗子;张燕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9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丽,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留坝县。被执行人:尔朗子,(又名刘勇),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丽与被执行人尔朗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9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尔朗子欠付原告张燕丽药材款47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下余32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尔朗子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尔朗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5日,张燕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药材款15000元,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尔朗子于2021年1月15日支付案件款15000元,剩余32000元尚未履行。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燕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药材款32000元,我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尔朗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向本院缴纳案件款32000元、执行费380元,尔朗子陈述疫情期间因其经济状况不好,现无支付能力。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尔朗子的银行账户金额3520.92元进行扣划,对其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对划扣的3520.92元,其中3140.92元案件款已由申请人张燕丽全部领取,380元执行费已上缴国库。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执行人张燕丽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小英 审 判 员 刘兴柱 审 判 员 冯励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姜 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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