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恢1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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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某某、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某某;温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恢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岐麦民初字第53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5691.28元,执行费1335元,共计97026.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温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案款20000元及执行费1335元,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已将案款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本案于2021年9月9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恢1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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