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德宁、郑婷婷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28号案件名称
时德宁、郑婷婷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时德宁;郑婷婷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时德宁,男性,1986年09月29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郑婷婷,女性,1987年05月11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时德宁与郑婷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婷婷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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