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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兴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5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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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500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兴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兴胜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5001号 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东城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614416XP。法定代表人:夏于书,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常英,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兴胜,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兴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晏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晓明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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