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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莹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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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42号
  • 案件名称

    赵莹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莹;王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42号原告:赵莹,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王雪,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赵莹与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莹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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