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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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42号案件名称
赵莹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莹;王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42号原告:赵莹,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王雪,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赵莹与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赵莹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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