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强、李新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1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恢145号
  • 案件名称

    张强、李新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强;李新民;邓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李新民。被执行人邓委。本院在执行张强与李新民、邓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经私下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2民初2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