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吴永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吴永祥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吴永祥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7198T。负责人:张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明珠,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吴永祥,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永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永祥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永祥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嫏书 记 员 刘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27号 下一篇 张强、李新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恢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