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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蓬溪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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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33号
  • 案件名称

    王鹏、蓬溪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鹏;蓬溪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33号移送执行人:蓬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10084981499。负责人:刘晓龙,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鹏,男,生于2000年6月17日,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蓬溪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川092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被害人申攀支付赔偿款1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身体受伤,经济困难,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执行救助金1400元。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全额经济补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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