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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志晶、陈孝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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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3209号
  • 案件名称

    戎志晶、陈孝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戎志晶;陈孝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3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罗,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北商贸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戎志晶,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陈孝罗因与被上诉人戎志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孝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5065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明显错误。1.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第2页第一段第三行“7.2018年3月21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于2018年4月20日前还款,原告于借据出具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系朋友关系,一般都是上诉人先给被上诉人出具借据,随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款。事实是2018年3月21日上诉人需用钱给被上诉人先出具了2万元借据,之后被上诉人一直未向上诉人转款,上诉人根本未收到2万元。原审法院却偏听偏信,查明被上诉人是以现金方式给付上诉人2万元,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2万元的款项来源,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2万元完全与法相悖,请二审法院查明此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的款项已经还清,原审判决让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250650元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起诉时在民事起诉状上诉称“2017年5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借款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自2017年5月21日上诉人陆续向被上诉人还款共计759050元,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共给上诉人支付770600元,扣减2018年3月21日出借的2万元(该2万元事实上不存在),被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给付750600元,该数额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还款数额759050元大致吻合,进一步可以证明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的款项已还清。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已向法院提供2017年5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银行转账流水,证明上诉人借被上诉人款项已还清的事实,而原审法院却对上诉人提交的2017年5月21日之后至2017年8月5日银行转账流水不予认可,判决内容严重损害的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法相悖。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戎志晶辩称:1.第7笔借款的2万块钱我确实交给陈孝罗了。2.对方上诉所称给我还的13笔款项,我的确收到了,但这是案涉借款以前的借款,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双方有长期的经济往来。本案中,原告主张了七笔借款,分别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据:1、2017年9月2日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于2017年11月1日前还款。原告于借据出具当天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18.2万元。2、2017年9月21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于2017年10月20日前还款。原告于借据出具第二天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47750元。3、2017年9月21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于2017年10月20日前还款。原告于借据出具前的2017年12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95500元。4、2018年1月28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11万元,借期2个月,承诺于2018年3月27日前还款。原告于借据出具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91100元。5、2018年2月6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于2018年3月6日前还款。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191000元。6、2018年3月2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于2018年3月25日前还款。原告于2017年9月2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143250元。7、2018年3月21日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期1个月,承诺于2018年4月20日前还款。原告于借据出具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2万元。以上七笔借款,约定借款金额为83万元,但实际原告给付被告770600元。七笔借据中均无利息约定。另查被告陈孝罗于2017年8月7日以后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共向原告偿还34笔共计519950元,分别为2017年8月14日2250元;2017年8月22日1000元;2017年8月22日4500元;2017年9月6日9000元;2017年9月15日20000元;2017年9月18日1000元;2017年9月18日2250元;2017年9月24日50000元;2017年9月24日50000元;2017年9月24日50000元;2017年10月6日9000元;2017年10月13日4500元;2017年10月15日10000元;2017年10月27日6750元;2017年11月2日9000元;2017年11月13日4500元;2017年11月15日10000元;2017年11月25日6750元;2017年12月2日9000元;2017年12月7日9000元;2017年12月13日2250元;2017年12月20日2250元;2017年12月25日6750元;2018年1月2日9000元;2018年1月7日9000元;2018年1月14日2250元;2018年1月20日6750元;2018年1月25日6750元;2018年1月26日50000元;2018年2月6日9000元;2018年2月12日2250元;2018年2月23日6750元;2018年3月3日15750元;2018年3月13日2250元;2018年3月15日10000元;2018年3月20日4500元;2018年3月20日2250元;2018年3月25日6750元;2018年4月1日950元;2018年4月4日10000元;2018年6月19日20000元;2019年1月5日50000元;2019年3月31日13000元;2019年3月31日3000元。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利息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7笔借款的本金即可。以上实际借款金额770600元-2017年8月7日后已偿还519950元=250650元,是被告目前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额。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7笔借款属实,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承诺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额应以实际出借的770600元认定,减去被告已偿还的519950元,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650元。原告放弃利息请求,系自愿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在2017年8月7日前,其已支付原告若干款项,但无有效证据证明与该七笔借款有关联,故不予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综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遂判决:被告陈孝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戎志晶借款本金250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100元,由被告陈孝罗负担11000元,原告戎志晶负担11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除陈孝罗对一审法院查明借款中的2万元是否交付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陈晓罗在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5日向戎志晶转款12笔,合计243100元,戎志晶承认收到该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戎志晶诉请2018年3月21日的借款2万元是否实际交付陈孝罗;2.陈孝罗另偿还的243100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对案涉借款的清偿;关于第一个焦点。陈孝罗与戎志晶之间发生过多次借款,在本案涉及的借款中,该笔借款数额为2万元,陈孝罗称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借款,戎志晶称在出具借条的同时交付了借款,在双方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产生争议时,戎志晶举证了借条主张债权,陈孝罗承认借条的真实性,该借条可以作为认定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关于第二个焦点。经查,戎志晶诉请涉及的借款共计七笔,发生在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陈孝罗上诉所称的12笔转款发生在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5日期间,该转款的时间均发生在案涉借款之前,因案涉借款尚未发生,不能认定为该转款是对尚未发生借款的还款。综上所述,陈孝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陈孝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西  平审 判 员  孙      鹏审 判 员  何 育 凯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婕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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