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1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124号案件名称
俞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俞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124号原告:俞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俞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审判员 古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沙龙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廖春燕、唐玲玲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545号 下一篇 李家春与李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1民初4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