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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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692号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692号 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3267252714。法定代表人:杨尚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绛县。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1763990275。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8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书 记 员 杨 惠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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