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岩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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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581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某、李岩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李岩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5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01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淇县。被执行人:李岩,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李某与李岩抚养费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22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的抚养费4500元(被告已支付的2900元应予扣减);二、被告李岩从2019年7月份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李某年满18周岁止。李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李岩名下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李岩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李岩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豫F×××××比亚迪牌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三、2021年6月18日,到被执行人李岩住所地淇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岩行踪。2021年5月19日,向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李岩财产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31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车牌号为豫F×××××比亚迪牌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李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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