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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汪玉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6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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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6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汪玉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汪玉琦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住址四川省。被执行人:汪玉琦,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与汪玉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5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汪玉琦支付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租金、赔偿费等共计481187.16元及利息;存放原告处的顶托、工字钢归原告所有,以抵偿资金占用损失和律师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6元。因汪玉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汪玉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暂不处理。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7号楼1单元1703号的房屋已于2019年7月24日转移登记。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汪玉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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