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赵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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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98号案件名称
史某某、赵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史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59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000元,应收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工商、车辆、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依法冻结其名下所有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已经领取了全部案款3000元。另外,本院从(2021)陕0323执796号案件所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中向本案划转了50元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史某某本次所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7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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