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霞、魏丽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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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曹金霞、魏丽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金霞;魏丽娜;魏丽娟;王秀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曹金霞,女,1956年2月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魏丽娜,女,1980年6月25日生,住天津市。申请执行人:魏丽娟,女,1982年9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74年4月20日生,住磐石市。本院在执行曹金霞、魏丽娜、魏丽娟与王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金霞、魏丽娜、魏丽娟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王秀兰处执行回案款59,310.00元,其中本金39,456.00元,迟延履行金18,194.00元,案件受理费1,660.00元,并于同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执恢139号执行完毕。执行费520元由王秀兰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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