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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与王金瑞、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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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167号
  • 案件名称

    张锋与王金瑞、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金瑞;王磊;张锋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乙名下有银行存款11000元,本院予以扣划。因本院同时执行(2021)陕0428执166号案件,案件款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分得案件款55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名下无果园、无商业门店、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财产状况无异议。因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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