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鹏博、刘军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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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272号案件名称
焦鹏博、刘军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焦鹏博;刘军卫;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272号原告:焦鹏博,199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军卫,男,197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丰南路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展楼4楼。原告焦鹏博与刘军卫、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鹏博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焦鹏博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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