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16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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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678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678号之一 被执行人:许奇,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许奇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浙0482刑初7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许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退赔被害人1524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许奇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向被执行人许奇家属发出财产刑执行告知书,要求其如实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许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代为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奇名下车牌号为×××,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许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奇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9日,目前已刑满释放。被执行人许奇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款15249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退赔款应当履行,但追缴退赔款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退赔被害人的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阳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育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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