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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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572号案件名称
重庆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唐秋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572号 原告:重庆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涪江一桥北桥头长松18-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8988XK。法定代表人:黄于。被告:唐秋林,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立晟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亚 萍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理 石 颖 书 记 员 柳 云 浩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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