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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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3175号案件名称
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3175号原告: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56号。法定代表人:夏明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恩检,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铁十六工程局)。法定代表人:董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91元,由原告重庆五州门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敬 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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