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837号之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837号之七案件名称
郭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83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性,1989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的账户存款,期限为十二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志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婷婷、陈凤雷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63号 下一篇 陶毓、翟云娟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