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康某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通知书(2021)陕0902执恢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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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68号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康某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某某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康某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陕西某某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康某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某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1837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保全费4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774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恢6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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