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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飞、王光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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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63号
  • 案件名称

    刘飞飞、王光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飞飞;王光明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63号 申请人:王光明,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刘飞飞,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王光明与被申请人刘飞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光明于2021年7月28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飞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 [ ],保全标的为18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18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飞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  [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王光明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19780322103262060361232XXXX803224631197707102461012XXXX70710311820210802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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