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飞、王光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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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63号案件名称
刘飞飞、王光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飞飞;王光明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63号 申请人:王光明,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刘飞飞,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王光明与被申请人刘飞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光明于2021年7月28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飞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 [ ],保全标的为18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出具18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飞飞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 [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王光明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书 记 员 郝思蒙19780322103262060361232XXXX803224631197707102461012XXXX70710311820210802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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